本公司於日前發函證期局申請修訂下列七檔基金有關短線交易之持有期間認定,已於11/6取得核備函,於11/8起生效。七檔基金由原有之『投資持有期間不滿三個營業日(不含第三個營業日)』修訂同建弘系列基金現有之規範:『投資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將酌收萬分之壹之買回費用。
原七檔基金名稱如下:建弘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建弘旗艦基金、建弘歐洲動力平衡基金、建弘策略平衡基金、建弘大中華基金、建弘中概平衡基金、建弘高股息平衡基金。
說 明: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1條規定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應依公開說明書規定,對交易行為符合該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扣除基金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該買回費用應歸入基金資產。 |